李某某案宣判后梦鸽会见时亲吻儿子

2013年09月27日10:20  中国新闻周刊网

  秦硕表示,实际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与否,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秦硕说,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都会非常认真、严谨对待,除庭审审查外,一般还会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调查走访等,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本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年龄情况的认定都是依法有据。

  其他几个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背景?

  秦硕回应称,网络上有关其他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传言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之所以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根据这两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在犯罪中的情节轻重,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表现,以及他们各自的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情况分析后,认为其二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二人适用了缓刑。适用缓刑与其家庭背景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我们也希望二被告人可以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好好学习,重新做人。”秦硕说。

  “不是轮奸吗?怎么定成强奸?”

  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表示,“轮奸”是建立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二人以上强奸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轮奸罪这个罪名,只规定有强奸罪罪名,所以依法认定强奸罪定性准确。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认定系属轮奸行为,本身并不矛盾,且于法有据。

  宣判后各方“面孔”

  李某某母亲梦鸽:亲情会见亲吻儿子

  北大社会学系副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凤芝得以进入宣判现场,据其介绍五个被告人看上去都特别稚气,得知宣判结果后五人表现很平静,梦鸽本人听完后也没说一句话,之后法庭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会见持续约20分钟,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

  李某某父亲李双江:我现在非常不好,不想说话

  李双江在9月26日中午12点50左右,从学校离开后露面。在媒体记者的追问下,李双江表示:“我身体还好,心情不好,我现在非常不好,我家里出了大事,我现在不想说话。”当问到李某某刑期等问题时,李双江全部不予作答,非常着急地离开。

  李某某律师:坚持上诉

  26日上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律师陈枢称将上诉,李某某家法律顾问兰和也在微博上写道: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一以贯之,对刑期不予置评。此前有过沟通,只要判决有罪,李家必上诉。对事实、司法和未来的信心永不磨灭。

  受害人杨某律师:判决结果“能够接受”

  李某某等五人涉强奸一案宣判后,受害人杨某某的律师田参军并未在法院门口接受媒体访问。稍后记者致电田参军律师,他称对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能接受”,而就李某某方面声称的“要上诉”,田律师称还需跟受害人沟通这方面细节。再问其对该案判决的其他细节评价,田律师拒绝回应。

  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

  (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二、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入济山庄,被害人已能自主行走,但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第二阶段中,五名被告人带被害人寻找宾馆,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第三阶段中,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

  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本案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京法网事)

  三、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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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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